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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11-07 关注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鹏办规〔2019〕6号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统一,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促进科技创新和建设高质量产业发展体系精神,加强对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鹏管〔2013〕34号)文件精神成立,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在新区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职责。分管产业的新区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共同承担。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和扶持额度,优化扶持机制;

  (二)根据相关扶持政策制定申报指南;

  (三)接受咨询和受理申报单位申请,组织对申报单位或项目的考察和部门审核;

  (四)进行监管、验收,对项目实施不规范的申报单位进行督导和处理;

  (五)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协助新区审计、纪检及财政部门开展审计、检查和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六)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发放和绩效再评价工作;

  (二)协助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立项审核、监管和异常项目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建立独立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落实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等事宜;

  (四)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科技研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报表,及时配合开展绩效自评;

  (五)落实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预算编制流程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新区财政部门。

  新区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

  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于事前和事中扶持的科研类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总经费应当包括上级政府财政资金、区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融资等第三方资金)。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当有项目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具体比例由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和特点,制定专项资金项目投入的使用规范。对于事前和事中资助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涵盖项目研究主体内容、绩效指标与资金支出预算。事后补助和奖励类项目,可不签订合同或任务书,除有专门规定或协议以外,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单位研发或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依据项目类别,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应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参与单位注册地不限制);

  (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申请前两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条件约束的无偿扶持:

  (一)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按扶持事项实施进度,分为事前资助、事中资助、事后补助、事后奖励等方式;

  (三)按受资助项目类型,分为重点导向项目(含稳定支持类)、配套项目、奖励和补助类项目、自由探索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

  (四)资金主管部门可对重点单位或领域实施稳定支持措施,或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扶持共同监管项目;

  (五)同一事项,涉及多种申报扶持方式时,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相适应的申报扶持方式并遵守相应的扶持规则,不重复扶持;

  (六)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效果,对资金投入方式或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优化扶持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采用“线上申报,分批集中受理”的申报审核模式。资金主管部门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路径。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效的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三)纳税证明;

  (四)上级部门立项结果证明、自筹经费承诺书(若具体项目不需要可不提供);

  (五)支撑项目的附件材料(成果佐证、经费支出佐证、变更佐证、项目特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具体项目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个扶持项目每年公开申报次数不得超过3次,其中,事前资助类项目每年公开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六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九条 具体项目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签订合同、核准拨款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考察;

  (二)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依照新区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三)经资金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议,形成部门项目审核推荐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资金主管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复核,形成初步扶持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通过新区政府在线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就初步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汇报。业务受理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和提出异议的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初步扶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下达扶持计划。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扶持计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异议成立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可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申报单位不得外迁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符合同一项目条件的同一申报单位,只能享受一项扶持,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项目扶持;属于事前评审类的科技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鼓励申报单位先行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或产业化相关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扶持资金总额控制,原则上同一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事前评审类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3项且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含稳定支持项目),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总额。

  第二十六条 科技研发项目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含资金预算执行、核心团队人员和执行周期等)、预算调整、项目撤销时,按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项目撤销的,对于已扶持的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财政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扶持资金尚未拨付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具体扶持额度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八条 申报前两年内,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入严重不良记录类别,本批次不给予扶持:

  (一)列入新区专项资金申报扶持异常名录,且项目申报扶持资格仍受限制的;

  (二)被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

  (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情形消除前暂不予扶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申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报单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等;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资金主管部门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内容,资金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成果佐证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以资金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项目验收有关规定为准。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或上级资金主管部门下达主项目验收结果后三个月内),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提交项目正式验收材料。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数量,进行分批集中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于新区扶持的事前类或事后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根据验收专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结果;对于配套类项目,采用结题备案制,以国家、省、市级的验收结论作为新区验收结论的核心指标,上级部门验收通过的,原则上给予备案结题通过。

  第三十三条 需新区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新区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配套类项目,上级部门同意延期的,新区项目执行期自动顺延,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将相关延期批复文件报备新区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未通过新区验收的科技研发项目,由新区资金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12个月之内需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自完成之日起30天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财政部门追回扶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新的科技研发项目申请;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含新区协同的)但未通过验收的,新区参照上级部门模式给予相应处理。需要回收扶持资金的按程序实施回收。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技研发项目创新,对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确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但确因不可抗力(如科学探索风险、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主要指标无法完成的,经专家评议、资金主管部门核实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自下一年度起可继续申请科研资助,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立项资助。


  第八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扶持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同时结合项目特点,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监管和验收等环节,应依据工作职能同步做好申报单位服务工作。存在投诉时,应当认真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新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和享受扶持资格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异常名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并通报给相关部门,性质特别严重的,不再受理限延长至5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或者科研项目资金结余等情形,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收回。

  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追回。无法追回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异常名录。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永久取消其专项资金的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人才的扶持,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验收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7〕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文件法规科2019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