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政策支持,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资助是指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取得标准化成果的项目,所进行的事后无偿资助。
奖励是指对符合奖励条件,获得相关表彰或担任重要职务的项目,所进行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在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以及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以上资助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等。
第九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行业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第十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包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第十一条 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包含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
第十二条 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包含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第十三条 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及标准编制期间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明细等);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二)资助标准: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标准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该区域标准化组织的组织结构说明、标准制定发布程序、国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一带一路”合作国家标准化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程度的相关材料、或获国际标准组织采用或认定的,标准在经贸活动中实际应用等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以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第十九条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1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资助标准:资助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三)申报材料:
1.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2.3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第二十条 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1年以上3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二)资助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深圳市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应信誉良好,具备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经验,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等。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三)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背景、目的、实施规划、任务目标、受众群体、预期成果等);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活动通知、活动议程、活动手册、视频录像、相应活动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第二十五条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市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文本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实施规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文本、认证实施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1年以上3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深圳市外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需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并开展与获证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在深圳注册的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
深圳市外企业通过认证,以市内注册单位申报的,需提交市外企业和申报单位之间的关联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资助标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活动方案,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备案函件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三)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应提交活动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培训通知、培训议程、培训手册、培训视频录像、培训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第三十条 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请单位研发了标准化的相关教育课程,并与深圳市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将课程纳入现有教学体系中,不少于2个学分。课程有效开展,学习本课程学生30人以上。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申请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标准化教育合作协议,整套课程体系(如课程大纲、课程课件和教材,学校出具的课程计划安排、课程学分设定等),学习本课程的学生人数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并承诺将研究成果免费推广,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计划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广计划、相关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计划研究成果应包含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部门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获得ISO、IEC、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ISO、IEC、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且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计划研究成果(如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产业标准体系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作计划及总结,经费预算表和实际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属合同管理类项目,申请单位申报上述项目并获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待项目通过验收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等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 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或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
(二)奖励标准: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人才任职的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1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等)。
第三十九条 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1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等)。
第四十条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委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提案的相关材料;
3.参与编写人员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和标准编制期间1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相关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根据项目类别,审查分为核准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其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包括: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团体标准培优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共8类项目,其他项目均采用核准制。
第四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不少于2名。
核准类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资助条件和申报材料核准确认,形成资助意见,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类项目由相关人员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后,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七条 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评审类项目的申报数量和类型,从深圳标准专家库遴选出对口程度高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小组应根据评审类项目评分细则进行项目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包括:
(一)材料评审。由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细则打分。
(二)研究讨论。独立评审后,各评审专家小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电话连线答辩。
(三)综合评价。各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综合评价,按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评审分数,并按分数确定资助意见及资助等级。
对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给予重点资助;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给予一般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对于团体标准培优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认定为优秀,给予资助;小于80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超出资助项目数量限制的,不予资助。
(四)提交结论。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 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本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数量和类型,制定验收方案,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协调本专家组的验收工作。
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采用材料审核的形式进行验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发现验收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专家组针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后,作出每个项目的验收结论(包括项目验收通过、不通过及其原因或改进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所有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作为项目整体验收依据。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五十一条 每年度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资金优先足额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以外的项目分配,据此剩余资金额度再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同一单位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核准类项目中,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项目,按审计报告核定金额不超过资助上限的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其他核准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评审类项目中,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及“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按照重点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60%的标准测算资助额度,其他评审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本操作规程有关资助奖励标准的规定,形成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保密内容外,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在市业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置完毕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每年实行规模总控。“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单位出现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有关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有关的申报条件、标准、材料等内容。
第六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