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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2-29 关注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根据坪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注重综合效益; 

  (二)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文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人。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为牵头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成立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体育及相关领域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化、体育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 

  (三)审定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及支出;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项目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四)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五)负责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

  (三)负责项目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四)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负责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集中支付手续;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制度;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负责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三)按要求签订《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并按要求执行;

  (四)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五)如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及协助验收。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主体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项目奖励两种方式。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合法注册的,服务于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企业、组织、团体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宣传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体包括:围绕坪山区中心工作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宣传、理论研究及交流活动。具有全局性、宽视野、高标准的文化交流平台和活动;重点支持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等富有坪山特色的研究、咨询、论坛、交流、收藏;

  (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和宣传平台建设,具有创新和引领性的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创建项目,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的“关爱行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等项目,急需扶持的市民六大文明素养提升项目;

  (三)公共艺术创作及生产。具体包括:具有坪山特色的音乐、美术、摄影、舞蹈、戏剧、影视等文艺精品创作。重点支持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创作及收藏,鼓励影视、剧目创作及生产;

  (四)群众文化活动。具体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五)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包括:对辖区内文物、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及修缮,重点支持“文物修缮+公共文体服务”“坪山城市书房”、客家围屋文化创意产业等活化利用项目,以及麒麟、醒狮、腰鼓、祭祖、茶果、黄酒、凉帽等客家文化非遗项目; 

  (六)群众体育活动。具体包括:支持我区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棋类、网球、篮球、羽毛球、足球等各类群众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国民体质测定、全民健身活动等。鼓励在我区举办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需含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国内外体育单项协会参加),以及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大体育活动和对外体育交流活动;

  (七)辖区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扶持发展;

  (八)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项目的引进与合作;

  (九)辖区范围内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上级交办或区里重点支持开展且社会效益明显的活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事前资助”和“事中资助”的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除此之外的项目予以差额资助,项目差额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资助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入成本的80%。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奖励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包括中宣部、文化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体育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为我区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坪山的个人(包括坪山区户籍人员,或在职人员)。非在坪山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在坪山定居的个人,其项目是服务于我区或在我区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申报奖励。项目奖励采用“事后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或要求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我区其他专项资金,或已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

  (五)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每年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申报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项目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系统建好前仍沿用纸质申报)。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方式分为评审制和核准制两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组织集中评审,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核准制。核准制项目范围如下: 

  1.连续二年(含二年)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年再次申请且没有超过上一年度的申请额度;

  2.与新闻媒体合作的宣传报道活动;

  3.政策规定已明确具体资助标准且资助标准无弹性的; 

  4.有上级(市委宣传部或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明确要求区专项资金给予具体支持的。

  第十九条 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个人)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金预算等证明材料(系统建好前仍沿用纸质申报); 

  (二)项目初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方案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资助比例(或额度)建议;

  (四)资金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和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五)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资金审核、合规性审查等意见,对拟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坪山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合规性审查: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资助和奖励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资助条件以及是否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等系列程序;

  (七)领导小组审议: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及确定项目及金额;

  (八)项目申报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实施要求、承诺、义务及资助金额; 

  (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资金至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金预算等证明材料(系统建好前仍沿用纸质申报);

  (二)主管单位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提出项目及资金审核等书面意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资金审核、合规性审查等意见,对拟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坪山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规性审查: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资助和奖励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资助条件以及是否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等系列程序;

  (五)领导小组审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及确定项目及金额;

  (六)项目申报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实施要求、承诺、义务及资助金额;

  (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资金至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或奖励金额、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涉及与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或补贴项目,不列入公示范围。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坪山区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签订《责任书》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于拨款到账两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主体内容开展的,申报单位需提前2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项目的合同及《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一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事前、事中”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项目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可以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核查。 

  项目经费使用有结余的,使用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款直接缴回国库。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项目实施方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不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财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2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