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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9-27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完善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结合我区就业工作实际,对原《深圳市龙岗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2007〕6号)进行修订。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就业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就业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三)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四)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五)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六)创业服务补贴。按市、区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补贴;

       (七)其他就业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就业证件工本费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就业市场建设。就业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服务补贴按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五)岗位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六)外来建设者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当年不足的,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向区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区就业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区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

       (五)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区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形成部门预算报送区人大批准;

       (二)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岗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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