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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4-26 关注 

  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商务领域产业和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商务部门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市商务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对纳入深圳市商务部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撤销、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情况统筹调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六)根据工作需要,完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方式及条件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经贸领域。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等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协调发展,支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贸易结构、提升保税经济动能、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公平贸易、强化贸易摩擦应对与救济等。

  (二)商贸流通领域。围绕市场流通、商贸服务、会展经济、电子商务等国内消费市场稳定发展,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现代流通方式、提升商贸服务水平、推动会展经济发展、创新电子商务应用、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等。

  (三)投资促进领域。围绕投资推广、招商引资等“走出去,引进来”协同发展,支持加大项目(资本)引进力度、强化投资推广宣传、完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等。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支持方式,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除市政府明确另行批准外,不予安排预算。

  部门预算的具体编报要求有变化的,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二)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市商务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四)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过程中,对项目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市商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编入其部门预算。

  (五)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市商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立项后,直接编入部门预算。对于需当年实施的,在市政府同意后,市商务部门直接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对事前资助项目分年度安排资金计划,通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和资金使用计划。对事前资助类项目分新立项、延续、待验收三类项目立项并分类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按批复下达的预算制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跟踪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项目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市商务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项目单位按扶持计划要求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同时将执行进度定期报送市商务部门。

  (二)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经市商务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其中项目单位为区预算单位的,市商务部门应同时组织各区商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

  (三)项目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市商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四)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主要规定明确支持领域、申报条件、资助标准、支持内容、业务流程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材料提交、申报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或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于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核时应根据政策统筹安排。

  (五)市商务部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或分配方案。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八)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支持领域、设定依据、支持数量、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内容、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受理机关、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申请决定机关、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服务和经办部门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或分配方案,包括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名称和资助事项名称、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资助金额、核减情况等内容。对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项目审查情况、评审情况、审计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反馈。

  (四)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信息。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实施要求完成项目,并向市商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市商务部门在验收时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反映,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按规定明确处理意见;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对每项资助计划分别制定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并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需调整的,市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按照要求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计划存续、资金扶持力度和资金统筹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部门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配合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事前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商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如实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项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外〔2013〕21号)、《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财规〔2014〕14号)、《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9号)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