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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的基础上优化升级,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资助条件及标准、立项拨付、监督管理、附则五章。第一章包括第一至五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资金安排、各方职责和实施原则;第二章包括第六至第九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条件、培育入库企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助方式;第三章包括第十到第十四条,规定了立项跨部门核查机制、立项公示、下达和合同管理有关要求;第四章包括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绩效评价机制、对申请单位、第三方审计鉴证机构的监管要求;第五章包括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该办法的兜底条款和生效日期。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对象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企业应满足“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企业诚信记录良好”等条件。(第六条)
(二)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的形式确定。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八条)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应满足“企业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且不高于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线 ”。(第九条)
(四)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核查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要点主要包括“与市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情况;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核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备案情况;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综合企业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等情形。(第十一条)
(五)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对相关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惩戒。(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向市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