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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护商事主体商标权、名称权,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商事主体使用独创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办法》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办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商事登记机关对已载入深圳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驰名商标、知名字号实施保护。
《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
《办法》所称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包括:
(一)由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字号;(二)入围《财富》“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名称字号;(三)入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名称字号;(四)中央企业字号及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简称;(五)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字号及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简称;(六)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名称字号及简称;(七)由科技部认定的“中国独角兽企业”名称字号;(八)商事登记机关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需要进行保护的商事主体名称字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十七条内容:
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四条提出建立深圳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名录;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载入保护名录的方式,以及对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的保护方式;
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移出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保护名录提出异议和建议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规定了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保护名录内的字号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情形、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
五、《办法》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如何保护?
(一)建立深圳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名录。商事登记机关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拟载入、更新的保护名录。商事登记机关将保护名录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公布或调整更新保护名录。
并非所有驰名商标、知名字号都会直接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在建立时要考虑这个字号是否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字号,以及公众熟知程度。
(二)在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环节对名称字号的使用进行保护。商事登记机关对已载入保护名录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驰名商标、知名字号实施保护。
将前款所述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应提供该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使用材料,非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商事主体不得使用。
六、可以建议载入或申请移出保护名录吗?
可以。商事登记机关公布保护名录后,商事主体认为有应当载入但未被载入保护名录情形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载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在驰名商标被注销、撤销以及宣告无效;或者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的权利人主体资格灭失且没有继受人的,与驰名商标、知名字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建议将其移出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