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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发表于:2022-03-25 关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辖区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的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和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等给予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总额控制方式,如申请年度通过审核待次年拨付的拟扶持资金总额超过该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次年年初下达的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即各项目实际扶持金额=该项目依条款审核金额×项目主管部门预算额度/审核总额。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等。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众健康有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对盐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机构、单位。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申请的产业资金分项资金政策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盐田区户籍居民;

  (二)无盐田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区,或持有盐田区有效居住证件的居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可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核查报告和盐田信用网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信进行核查,第三项情形可通过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和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四项情形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核查。

  第九条 产业资金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项目不得被不同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用于重复申请,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一企业、机构或单位每一年度获得拨付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机构或单位申请时上年度对盐田区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可先根据项目备案总表核查扶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原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第三项情形由区财政局进行核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济发展目标和项目备案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五)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六)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发改、经济、财政部门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产业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按权限研究产业资金项目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研究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研究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的事项等。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讨论事项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不讨论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评审规则等内容;

  (二)负责对分项产业资金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

  (三)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

  (四)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初审、核查、评审,制定扶持项目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

  (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

  (七)负责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

  (八)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

  (九)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十)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其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等具体日常工作;

  (二)负责收集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及时更新项目备案总表并向各主管部门提供;

  (三)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报备的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年度报告,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价;

  (四)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公示等。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盐田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核查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本规定、各分项资金政策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接受申报对象的申请,并核查申报对象所申请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及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要求其限期按规定补充,拒不补充的,可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五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核方式分为核准类和评审类两类。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条件明确各项目的审核方式。

  (一)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3.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一) 单项扶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对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主管部门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二) 单项扶持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对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方案,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形成最终扶持项目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主管部门将签批后的扶持项目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公示流程。

  经核准或评审拟予以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至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对象;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扶持意见,并予以公告。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以及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并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按照产业资金审批流程报请签批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并抄送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产业资金管理费用单项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部门内部流程审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超过十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决策建议,主管部门完善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并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 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所有享受扶持资金的申报对象应提供在辖区内银行机构开立的账户作为资金接收账户。

  第二十三条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企业、单位、机构,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抄送各分项资金使用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行为录入项目备案总表。

  第二十五条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年度”“每一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1 号)同时废止。对于在原管理规定废止前已受理的产业资金项目,仍然按深盐府规〔2020〕1 号执行,本规定有效期内新受理的项目按本规定要求执行。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机构或职能调整,则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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