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市于2018年开始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8年年7月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也称“深圳90”1.0版)。根据“深圳90”改革试点相关要求,我区同步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9月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纵深推进,2019年以来,国务院印发《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我市先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28号,也称“深圳90”2.0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深府规〔2020〕6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对既往的政府投资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安排进行了较多优化调整,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已严格落实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仍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将新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化。同时,区委区政府也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予以落实,从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设计。
二、修订过程
区发改局在充分研究、吸收国家和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区政府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区委七届二十五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13日,《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项目生成和空间论证
原《办法》借鉴厦门等其他地区“多规合一”系统,建立了“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项目生成系统”,项目立项前通过系统征求意见和用地论证,满足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后续通过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编制或年中新增立项的方式按程序审批完成项目立项程序,视为项目生成。
新《办法》落实《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规定,依托市规资“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同步开展空间初步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同步开展空间详细论证,即项目在策划生成阶段由规资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生态保护红线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土地权属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出具空间论证意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技术论证意见和空间论证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二)规范项目决策流程
原《办法》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取消了项目建议书审批,以项目立项审定后下达的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同时,项目立项审定分为两种程序,一是根据各单位申报立项申请材料,区发改局初步审核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批量按程序审定,再下达立项文件。二是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增单独立项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
新《办法》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完整审批程序回归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三阶段决策,保持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的相对统一。同时根据区委区政府“抓大放小、提速提效”工作要求,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区政府投资新增立项项目按程序分级报批,原则上仅投资匡算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行业、投资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审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行业、投资的区领导审定;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三)明确简化审批程序规定
原《办法》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对于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对于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新《办法》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项目、单纯的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项目以及总投资五千万以下项目纳入免于项目建议书审批范围。同时,明确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规定。
(四)加强方案设计审核把关
原《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公示,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方案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未明确具体细则,不利于实际操作。
新《办法》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把关的要求,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品质提升工作机制,提高设计、建设品质。具体办法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一项目投资控制标准
原《办法》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批复;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上的,退回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新《办法》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将概算超估算的限制性要求由20%调整为10%,即概算超估算10%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概算超估算10%以上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明确概算调整情形
原《办法》规定,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新《办法》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一方面对于概算批复后开工建设前,项目因客观原因长时间未开工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并重新报批。另一方面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还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进一步强化“双算”审核
原《办法》参照市及其他兄弟区在审计改革过渡期的做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90日内完成竣工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委托列入市、区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报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新《办法》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明确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时限均为3个月),两者统一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增加了延期报审的规定。
(八)优化整合条文表述
新《办法》结合国家、市条例规定,对办法其他条款同步进行了优化整合,并按照市关于精简政策文件的要求,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简化,同时将原《办法》中涉及实际操作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可能作出调整的条文进行了删减,下一步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