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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前海产业发展,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前海合作区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及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产业范围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前海合作区有关产业目录为准。
第四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引导、预算控制、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发挥产业引领集聚效应。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资金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对符合前款规定且在前海合作区实地运营并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
对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可以给予支持。
第七条前海管理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依据本办法下设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 重点行业专项,重点支持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及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内,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或有助于优化前海产业发展生态的中小微企业;
(二)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设立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前海重点的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发展等领域;
(三) 粤港澳大湾区专项,重点支持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国际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广活动;
(四) 人才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以及人才载体建设、人才创新发展;
(五) 产业公共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六) 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专项,重点支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法治等社会投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七) 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
第八条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制定专项政策,明确支持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具体规定。
第九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事后资助为主、事前资助为辅。釆用事前资助的,应当与支持对象签订支持协议。
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财政资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参股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单个支持对象的最高支持金额实施限制。同一支持对象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第三章受理与审核
第十一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釆用“批量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
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申请指南,规定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和金额、审核流程、受理时间及材料要求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连续四个季度及以上在前海信用分类定级中被评为A级的,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审核项目申报。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经前海管理局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实名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按资金支持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前海管理局对支持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接受监管。需要验收的事前资助项目,前海管理局按照支持协议,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及以往年度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纳入前海管理局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反时开展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新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进行事前评价,延续性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享受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注册登记地址、纳税登记地或实际运营地不迁出前海合作区。
享受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非在地单位原则上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在前海合作区在地经营。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支持资金,申请单位及个人应按支持资金方式退回已取得的全部支持资金,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列入前海不诚信主体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享受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在前海管理局的服务资格,列入前海不诚信主体名单。造成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前海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