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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主打两个市场”资金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发表于:2016-03-02 关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项目资助是深圳市政府为加快深圳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而设立的项目之一。该项目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深圳市“主打两个市场”资金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5]3 号)的精神,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经费来源于经市政府批准的“主打两个市场”资金政策,遵循该政策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助资金资助。

  第四条 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行政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采取补贴形式。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本市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冷链系统以及连锁门店建设。

  (二)在产粮区建设粮源基地;

  (三)在本市新建或租赁粮食仓库;

  (四)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或冷链系统项目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连锁门店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零售门店,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建连锁零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社区连锁门店,且新建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营业面积在30-2000平方米,或新建的社区连锁餐饮店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三)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农产品专卖连锁店,且新建的农产品专卖店在1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水电等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在产粮区建设粮源基地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

  (二)近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三)粮源基地的粮食90%以上运回深圳销售。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的,由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一)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二)近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在市内新建粮食储存仓库,仓容量为2500至5000吨(含5000)的,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仓容量为5000吨以上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 在市内租赁粮食仓库,租赁期3年以上(含)且仓容量为2500吨以上(含)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制定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经贸信息部门每年一次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60日内完成现场考察、部门审核、中介审计、专家评审(必要时)。资助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市经贸信息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30日内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同一支出事项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