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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3-21 关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客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实际需求,每年安排创客资金促进创客发展。

  第三条 创客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对创客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签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创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创客资金绩效检查或者再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编制创客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创客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获得的创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九条 创客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建设完善创客空间

  1.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者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孵化器建设和能力提升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4.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5.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予以单项最高50万元资助;

  6.对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开设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

  7.对各类机构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

  8.支持创客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

  9.对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项目中,创客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的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且资助方式为无偿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限制。

  第十条 创客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者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申请人予以资助。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界定不同资金使用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模式。

  对已申报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创客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预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结合创客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创客资金预算规模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审核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面保障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

  (二)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强化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带动和放大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

  (三)综合平衡各支出范围的资金需求,按照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

  (四)必要时为落实市政府决策进行政策性预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确保创客资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年度创客资金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资助领域、资助内容、资助额度、资格条件、申报主体细化要求、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资助规范、项目信息公开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创客资金项目库,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市科技创新部门常年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分批申请截止日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或者其所在创客空间、孵化载体申报。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及职能分工分批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将通过市财政部门复核的创客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拨款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和项目实施要求。在拨款时实行监管银行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设或者确认监管银行账户,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监管账户,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按进度向监管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按照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创新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支付监管。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文件办理拨款。

  (二)对预算管理单位的资金指标下达

  在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属市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属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所属区财政。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对事前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创新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创新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创客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者提出项目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当报请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核。项目安排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定,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因故中止或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及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创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客资金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创客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违反规定的,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创客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列入我市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创客资金相关信息应当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按规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客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