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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8-01 关注 
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加强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贯彻相关文件的要求和精神而制定的。该扶持计划审核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资金2500万。

  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1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示范引领、精准推动,公平公开、科学决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评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引进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完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扶持鼓励体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育产业品牌建设、市场拓展,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撬动社会投资等。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相关费用也可从中开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端体育赛事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市举办重大体育赛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原创体育产业研发项目、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等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活动的单位。

  (三)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四)合法经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报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我市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项目单位职责

  第七条 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协调、管理和绩效评价。

  联席会议由市文体旅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等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旅游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二)组织编制、审议深圳市重大体育赛事资助、高水平职业俱乐部资助奖励、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等操作规程。

  (三)组织审议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组织实施。

  (四)跟踪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动态和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落实情况,审议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开展重大体育赛事资助,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奖励等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牵头开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订并审议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二)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扶持计划及年度决算。

  (三)参与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委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订并审议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二)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扶持计划及年度决算。

  (三)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及核拨。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指导、参与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在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上定期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按当年的申报指南,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按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等材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或审计,对申报项目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具体评审工作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2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参考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委按照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有关约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资金投入项目发展,因故未能实施的,市文体旅游局可视情况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跟踪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单位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委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报市文体旅游局清查处理,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委,已开支资助资金所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文体旅游局书面报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市文体旅游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市文体旅游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委应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报告市政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取消其评审资格。同时市财政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利用工作便利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