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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3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量:55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6-16/2023-07-31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2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二)申报时间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31日前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各街道留存一份,区人力资源局留存一份);

  2.创业孵化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建设的基本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数据、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并根据报告提纲,准备5分钟内的答辩PPT及3分钟视频文件)。

  3.基地运营单位专职服务团队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4.基地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

  5.基地场地使用证明: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

  6.已入驻基地15家以上初创实体材料,创业实体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创业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

  7.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均提供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顺序摆放。其中,第1-3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第4-7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受理初审

  请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8月14日前,根据《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区级基地申报的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料初审工作,将初审合格的基地纸质申报材料(1份)、申报材料1-3项电子版及各街道基地汇总表,报区政府办公大楼549室。

 

  (五)基地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基地评审工作,采取申报资料复核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基地评审。

 

  (六)基地认定

  区人力资源局对评审通过的拟认定基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基地认定的,印发认定文件对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6月1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