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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 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 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 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 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 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 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 3 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 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 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 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 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 2) 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 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 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 2 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 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 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 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 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 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 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 过总分的 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 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 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 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4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 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