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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发表于:2018-05-02 关注  广东省商务厅

  2017-2018年度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完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办法、程序及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企业评选流程

  (一)企业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每个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种示范企业类型),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会计年报(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合规性审核和遴选,并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广东省商务厅。

  (二)专家评审。广东省商务厅组织抽取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经省商务厅核定后,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广东省商务厅网站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广东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提出异议,由广东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广东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广东省商务厅公告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二、示范企业类型

  (一)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五)农村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农产品商品零售、批发业务或相关服务的企业。

  (六)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跨境商品零售、批发业务或相关服务(含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的企业。

  (七)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申报示范的企业须为在广东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在省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2.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无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登记注册及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2015年6月以前登记注册)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服务领域影响力大,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

  6.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预期目标、市场定位、发展和投资方向、发展措施的合理性,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7.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方面具有较高的创新发展能力和水平。

  8.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分类条件

  1.网上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2.网上批发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3.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4.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5.农村电商企业

  (1)零售类: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2)批发类: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3)服务类: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上的农产品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

  6.跨境电商企业

  (1)零售类:年度跨境在线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2)批发类(B2B):年度跨境在线交易规模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3)服务类: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7.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所运营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

 

  四、动态管理

  (一)已评选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运营情况总结报告制度,企业须每年度将运营情况上报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企业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被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且不得再参加评选活动。

  (四)示范企业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被确认的企业为当期示范企业,下一期未被确认的将不再是示范企业。

  本方案由广东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