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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持入选新引进重点企业自主推荐人才,给予符合条件人才奖励补贴和有关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或申报主体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或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二)上年度或本年度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法人企业(含新设立或新迁入);
(三)属于本规程第四条所列行业类别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主体实施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龙岗区承接的11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相关产业其中之一: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龙岗区承接的2大未来产业之一:细胞与基因、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
(三)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3+4”产业之一:“IT+BT+低碳”三大核心产业以及建筑业、文化创意、跨境电商、军民融合等四大特色产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重点企业: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四)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七)提供虚假材料;
(八)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六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实施总量控制,每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七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实行产业主管部门初审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复审相结合的认定办法。
第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报主体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产业主管部门初审结果,按照签约主体从深圳市政府、龙岗区政府到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的优先次序,以及申报主体落户时间先后次序,直接确认本年度新引进重点企业清单。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遴选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投资方或申报主体与市、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五)承诺书;
(六)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申报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真实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产业主管部门函告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复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汇总各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情况,拟定新引进重点企业清单,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审定。
(四)公示。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对新引进重点企业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告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通知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主体遴选结果,并将入选的新引进重点企业清单抄送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资源局。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通知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各新引进重点企业要建立动态监督机制,对于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产业主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同步报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局等单位。
第十四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注册地迁出龙岗区的,重点企业资格自动终止,有关政策待遇不再执行。
第十五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存在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撤销重点企业资格,终止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深龙英才计划”新引进重点企业仅认定1次。在认定后次年起,可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除外)制定的“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参与重点企业遴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中用语含义:
产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