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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5-15 关注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大力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创新驱动发展主体,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设计并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创新券专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第三条 市科委是创新券的组织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兑现拨付、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各区县科委(局)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创新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及接券机构审核等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双高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有关规定,并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线上交易、事后补助方式。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条 创新券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每年申领一次,额度为2万元,用于向接券机构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

  (二)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额度为20万元;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

  (三)挂牌成长创新券。限双高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级为A—C档的企业申领。首次申请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新三板挂牌的,额度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

  第七条 接券机构是指接收和兑现科技创新券,提供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高企申报、挂牌申报等科技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开店,并提出接券申请,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 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接券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接券机构;

  4、 接券机构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

  接券机构应当建立创新券接券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结果可查,保留原始服务合同。

  第八条 企业购买接券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创新券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由接券机构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等证明材料,并且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第三方机构。接券机构负责本单位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的收集、审核和兑现申请及资金发放等管理。

  2.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和挂牌成长创新券:由持券企业或接券机构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且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第三方机构。挂牌成长创新券需要上传挂牌成功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

  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兑现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在市科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兑现20万元;对首次确认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兑现10万元、20万元,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兑现;对牛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补差兑现10万元;对首次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兑现10万元;对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兑现30万元。

  (三)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九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领、使用创新券。首次登录管理系统的企业,登录后自主选择申领券种。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当年有效,再次申领的,须按时更新信息,并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领取。

  第十条 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和接券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科技信用管理,3年内取消其科技型企业或接券机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兑现补助的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6〕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