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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第四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10号)要求,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企业加快海外仓建设布局,省商务厅将认定第四批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海外仓的定义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近2年未严重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落实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取得积极成效。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实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匹配供需信息;
5.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6.服务外贸经营主体50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60%。
四、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四)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2022全年、2023年1至10月)、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公共海外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公共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八)公共海外仓与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系统等对接情况说明及系统截图;
(九)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十)申报企业与外贸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外贸经营主体支付公共海外仓相关服务费用凭证;
(十一)2022年1-12月及2023年1-10月的每月发货单量情况说明,2022年及2023年1月、6月、10月发货单量的系统截图;
(十二)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十三)介绍公共海外仓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十四)落实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中“海外仓企业抱团走出去,提升与国际头部物流寄递企业议价能力。创新寄递服务模式,在消费者集中地部署自提柜等设备。海外仓企业用足用好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航权资源,积极申建跨境货运专线”的政策成效情况。
五、申报要求
(一)每个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被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是企业提交材料一式6份,按A4纸规格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二是材料内容需按“四、申报材料第(一)至(十四)项”顺序编排,附目录并标注页码,对应材料内容页码清晰。三是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翻译件加盖公司公章。四是申报材料电子版请提供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连同视频资料刻录光盘(一式两份)随纸质材料报送。
(三)各企业申报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下班前,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1212室。如有疑问,请积极向我局联系人(电话:88102413、88107058)咨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