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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4-01-08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4号)(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引进产业项目给予落户奖励及相应补贴,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营商环境推介和投资推广活动的重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活动补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奖励补贴金额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奖励补贴项目应获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四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工业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以下统称:数据年度)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其他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且企业集团(含数据主体及其他“四上”规模企业)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合并年收入法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可申请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如在龙岗区有其他新设立或新迁入关联企业不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但达到“四上”规模的,可合并申报落户奖励。

  纳入落户奖励计算的申报主体(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收入法增加值以企业集团数据年度收入法增加值同比增量为上限;落户奖励支持金额以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且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第六条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租金补贴。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政策性优惠用房、关联方产权物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连续补贴3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合同应向龙岗区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购房补贴。

  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数据年度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我区首次按市场价格购置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政策性优惠用房以及向关联方购置自有产业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为准,以企业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实施园区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经市商务部门评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经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区政府相关部门、所属街道共同举办的一定规模的投资推广活动,按委托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境内活动每次补贴额最高为30万元,境外活动每次补贴额最高为5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补贴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制定资金申请指南,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按资金申请指南要求如实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依照《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审核采取核准制。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依照《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照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补贴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四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对已获奖励补贴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奖励补贴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已取得支持资金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督促申报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失信期内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支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具体绩效评价标准以《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和龙岗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落户奖励、租金补贴或落户奖励、购房补贴应同时提出申请,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的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奖励补贴金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5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调整期间,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工信【2020】14号)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工信【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