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
全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南沙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gz.gov.cn/)或者“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报送202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表格在辖区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申领。
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实施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gz.gov.cn/)报送“多报合一”年度报告。
四、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要求100%应报尽报。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对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对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对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一、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