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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光明区2024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4-06-11 关注 

  关于开展光明区2024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光明区2024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已获认定的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

 

  二、考核要素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等。

 

  三、考核程序

  (一)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光明区2024年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于6月20日前提交至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查验考核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后,开展实地核查, 于6月30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

  (三)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的奖补。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区创业孵化基地被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但不享受奖补。

 

  五、不良情况

  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复核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不服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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