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福人力规〔2023〕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福田区新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区注册且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
3.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
1.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2.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3.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三)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2.孵化场地集中,在福田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5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5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12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
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退役军人等公益性特色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认定条件上,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8月2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三)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3);
(四)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佐证要求查看附件5)。
以上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均提供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顺序摆放;其中,第1-4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第5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及PDF扫描件;申请资料一式两份,街道留存一份,区人力资源局留存一份;提前准备基地评审的3分钟讲解基地情况的视频文件及5分钟的答辩PPT。
三、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8月2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二)街道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8月23日前应根据申请条件对基地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初审不通过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区级复审。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评审专家审阅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现场答辩(考察答辩时间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评审,并于9月13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四)审定名单。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复审结果拟定2024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五)公示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
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区级基地。
(二)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未按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的将视同放弃申报。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8291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