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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龙岗区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量:67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7-16/2024-08-30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龙岗区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开展龙岗区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3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初创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经综合评估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请备注与原件相符):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

  2.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3.《深圳市龙岗区2024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见附件1);

  4.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全职管理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留复印件两份);

  5.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

  6.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

  7.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佐证材料(例如:功能区平面图纸质版,留原件两份);

  8.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留原件两份);

  9.针对园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初创企业制定的优惠措施方案(留原件两份)。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按照申报条件,对创业孵化载体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见附件4);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

  (三)现场核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于2024年9月3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载体开展现场核查,填报《创业孵化载体现场核查情况表》(见附件6)。现场核查主要考察以下条件:

  1.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在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3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可核查管理人员简历、证书及是否在申报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等);

  2.孵化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核查整个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孵化载体平面图等);

  3.孵化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核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初创企业占比不低于20%(核查申请表中的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初创企业情况及占比);

  5.入驻的创业实体应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可查看租赁备案凭证等);

  6.孵化场地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可现场察看结合场地平面图作对比);

  7.针对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初创企业制定的优惠措施方案属实且完备(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

  8.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孵化基地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

  载体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载体立即完成整改,并于2024年9月25日前重新提交申请且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再次上门核查;不整改(2024年9月25日前未重新提交申请的认定为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然存在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部门向申请方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在申请表中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现场核查情况表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

  (四)复核评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成立评审小组,根据评审要素,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五)认定公布

  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区人力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认定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广泛宣传《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

  (二)加强指导,诚信申报。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需加强对有申请意向的创业孵化载体的政策讲解,指导监督其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诚信申报,提交真实性材料,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前置把关。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前期受理审核和现场察看工作,严把材料关,确保创业孵化载体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初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申报材料、载体现场及运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复核及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7月1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