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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4年1-3月展会场租资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4年1-3月展会场租资助、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等两个项目的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4年1-3月展会场租资助)申报指南》《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4年1-3月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申报指南》(见附件1、2)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下达相关资助。本次项目申报的网络填报时间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1日18:00;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2日17:3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7月30日
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4年1-3月展会场租资助)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单位需为展会场租合同签署及发票抬头单位);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本项目资金的不得同时申请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的专业展会;
2.专业展会项目在2024年1-3月期间实际举办(专业展会项目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销会除外)。
五、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5万㎡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5万㎡(含)以上20万㎡以下的展会补贴4万㎡,20万㎡(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本事项申请书,并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展会举办情况总结报告;
2.展会场租合同;
3.展会场租发票;
4.展会场租相关银行付款凭证;
5.授权委托协议(注: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各单位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标注申报单位名称。
七、申请表格
按本指南第六条(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1日18:00;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2日17:30。
申报单位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任何新增或修改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尽早提交在线申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3187;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深圳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