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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于:2024-08-26 关注 

  关于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高标准打造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功能完善、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特色产业园区,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 号)、《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 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特色产业园区,根据区内产业集群分工,由区相关产业牵头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进行特色产业园区创建园、认定园综合认定。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创局组织实施的鼓励特色产业园区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培育掌握核心技术且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企业两大扶持方向;区商务局组织实施的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扶持方向。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主要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特色产业园区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根据《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

  第六条 特色产业园区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新引进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50 亿元以上的上下游优质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0 万元奖励。

  (2)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10 亿元以上的上下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1 亿元以上的上下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 万元奖励。

  (4)园区每新引进一家“四上”上下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5 万元奖励。单个园区引进产值(营收)达 1 亿元企业和“四上”企业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进产值(营收)达 10亿元以上企业,不设年度最高奖励限制。

  (二)培育掌握核心技术且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企业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支持对象: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80 万元奖励

  (2)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30 万元奖励。

  (3)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 万元奖励。

  (三)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支持对象: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奖励。(2)对园区内新认定为省级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200 万元奖励。(3)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市级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奖励。(四)引进专业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支持对象: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条件人才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经国家级单位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职满一年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万元奖励。

  (2)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广东省领军人才等经省级单位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职满一年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

  (3)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深圳市杰出人才等经市级单位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 7 —职满一年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七条 特色产业园区扶持资金由区科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区商务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八条 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申报资助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诚实守信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园区运营主体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相关产业牵头主管部门评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园区运营主体引进企业须为围绕其园区主导产业引进的上下游优质企业。

  (二)培育掌握核心技术且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企业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园区运营主体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相关产业牵头主管部门评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三)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中试基地(平台)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园区运营主体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相关产业牵头主管部门评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园区运营主体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引进专业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入驻园区企业所在产业园区须为被区相关产业牵头主管部门评定并备案在册的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2.入驻园区企业产业类型符合其入驻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

  第十条 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园区运营主体或入驻园区企业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园区运营主体或入驻园区企业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单笔资助金额 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园区运营主体或入驻园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 10 —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本规程所涉资助项目均为核准类项目,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园区运营主体或入驻园区企业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园区运营主体或入驻园区企业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的园区运营主体及其入驻园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园区运营主体、入驻园区企业、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超”“最高”等表述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相关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的新引进优质企业,是指与特色产业园区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间在园区取得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园称号之后的企业。本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的新引进企业,是指与特色产业园区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间在园区取得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园称号之后的企业。本规程第六条第三款的新认定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与特色产业园区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间在园区取得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园称号之后的中试基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本规程第六条第四款的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条件人才,是指与企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在园区取得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园称号之后的人才。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涉及的人才政策,如区人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不得重复申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5 日。原《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7 号)同步废止,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规程印发之日所涉原《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7 号)补贴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