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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深圳市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量: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11-14/2024-11-21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8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度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下达相关资助。本次项目申报的网络填报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1日18:00;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2日17:3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13日


  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2)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3)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五、支持标准

  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下同)给予100%资助;对其他展位按展位费的50%、每个参展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资助。实际组团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的,需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对口产业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

  2.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展位费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3.装修费合同、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4.配套经贸活动费合同、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5.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

  6.参展企业名录。

  7.参展总结报告,含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等)。

  8.展会绩效自评报告(含洽谈客户数、意向成交额、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9.展会相关照片(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0.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每个展位情况及配套活动的视频材料。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标注申报单位名称。

 

  七、申请表格

  按本指南第六条(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1日18:00;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2日17:30。

  申报单位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任何新增或修改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尽早提交在线申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3187;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深圳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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