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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经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符合条件的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评审制)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制订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评审制)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质量数字化管理试点示范项目(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子项目)。
三、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审核方式
评审制。
五、资助方向和资助标准
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以提升检验检测数字化水平为主要目的,能够达到自动化采集和保存检验检测数据、自动计算检测结果、提升检验检测效率,以及防范虚假检测、不实检测的效果,在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生成等关键环节实现了数字化。单个项目5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六、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周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八)以提升检验检测数字化水平为主要目的,能够达到自动化采集和保存检验检测数据、自动计算检测结果、提升检验检测效率,以及防范虚假检测、不实检测的效果,在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生成等关键环节实现了数字化。
七、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资助项目申请表和承诺书
申请表由申请人在系统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后将自动生成,无需另行上传。
承诺书由申请人在系统内下载后进行填写,盖章后上传。
(二)资金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金分配协议书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三)项目成果报告。
(四)项目应用实景及业务统计数据的视频图文、用户反馈、科技成果等佐证材料。
八、评审要点
(一)以提升检验检测数字化水平为主要目的,能够达到自动化采集和保存检验检测数据、自动计算检测结果、提升检验检测效率,以及防范虚假检测、不实检测的效果;
(二)在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生成等关键环节实现了数字化。
九、申报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2024年度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请人需进入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https://cqt.szfb.sz.gov.cn/#/home)进行填报。该平台已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信息进行对接,申请人可使用广东政务服务网账户密码进行登录,在搜索栏搜索本项目名称,选中后进入申报页面,将本指南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中的有关提示要求分别上传。
十、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至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18:00时止。
十一、办理程序
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只受理申请单位的直接申报,不接收第三方代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或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具体规划而定,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领款手续,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的;
2.同一项目拆分、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决定机关和业务咨询
(一)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298;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27038037。
(三)业务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核准制)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制订2024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报指南(核准制)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深市监〔2024〕21号)。
二、资助方向
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内含四个子项目)。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付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审核方式
核准制: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证书、文件)进行核查。
五、资助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对通过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二)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1.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实施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同时应为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或在参加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名;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每项国际建议、国家规程或规范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国际建议)、40万元(国家规程、规范)资助,参加起草单位前二名,每项国际建议、国家规程或规范分别予以最高40万元(国际建议)、20万元(国家规程或规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2.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
实施单位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且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承担国际、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国家计量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25万元、1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3.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
实施单位获评、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获评和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的,对获评单位、入围单位分别予以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
实施单位获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企事业单位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予以最高3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具体资助对象要求如下:
1.申报资助的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发证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2.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均在深圳的,以制造商为资助对象;
3.制造商在深圳,生产企业在外地的,以制造商为资助对象,须由制造商提出资助申请;
4.制造商在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以生产企业为资助对象,须由生产企业提出资助申请。
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具体资助对象要求如下:
1.申报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的,相关技术文本的发布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申报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的,项目获批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3.申报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的,项目通过验收或被公示确认的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4.申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的,社会公用标准考核证书的发证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资助项目申请表和承诺书
申请表由申请人在系统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后将自动生成,无需另行上传。
承诺书由申请人在系统内下载后进行填写,盖章后上传。
(二)资金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金分配协议书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相关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 营业执照等)。
(二)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的相关佐证材料。
2.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
承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和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的佐证材料。
3.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
相关示范、标杆的证书或通知、批复以及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的佐证材料。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八、申报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2024年度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计量认证方向)申请人需进入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https://cqt.szfb.sz.gov.cn/#/home)进行填报。该平台已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信息进行对接,申请人可使用广东政务服务网账户密码进行登录,在搜索栏搜索本项目名称,选中后进入申报页面,将本指南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中的有关提示要求分别上传。
九、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至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18:00时止。
十、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审批——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只受理申请单位的直接申报,不接收第三方代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或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具体规划而定,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领款手续,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的;
2.同一项目拆分、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决定机关和业务咨询
(一)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135,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27038037;
(三)业务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