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项目)

申报已结束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量:16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01/2024-03-31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目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三)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六)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万元、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一)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二)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四)、(五)、(六)款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子安排咨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范围内(或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应有明确的范围,如认定时未明确具体范围的,应书面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认定面积及范围。(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一等次的企业,

  2.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上市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4.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人才出资应占开办资金30%以上),目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下同)。5.近2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目有效估值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级(含副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限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

  5.经市级以上认定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上午9:00至2024年3月31日下午6:00。

申报流程

  1.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2018年12月26日后的房租,通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MB2C4537784442103253002进入“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栏目申报,可申报资助范围见附件1。

  2.2018年12月26日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通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MB2C4537784442103253005进入“科技创新园(创新产业园)房租资助”栏目申报,可申报资助范围见附件2。


  企业注册账号——账号审核(已注册的不需重复注册)——网上填报资料——网上初核通过——网上打印申请表格——纸质材料提交受理。

联系方式

  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755-28024684。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2333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