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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量:6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6-08/2022-06-27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一)由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由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由获得前海管理局备案的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对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30万元:

  (一)外国合法成立的专业服务业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依照香港法例注册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依照澳门法律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对上一年度开展有利于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或国际化发展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赛事、时尚文化活动等重大会议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实际会议活动费用的30%给予主办单位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对新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8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由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机构设立的子公司。


  培育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做大做强:

  (一)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经营增长支持,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利润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为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团队贡献支持:

  (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扶持时报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扶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


  支持香港与内地影视业合作发展:

  (一)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下同)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9:30-22:00,下同)首播的,可给予制作机构1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100万元支持;在央视其他频道或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8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50万元支持;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视频网站首播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或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国产影片,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可按票房收入的2%给予制作机构或发行机构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上一年度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给予制作机构20万元的立项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促进影视与科技融合发展:

  (一)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参与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

  2.参与作品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可给予15万元支持。

  (二)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按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影视后期制作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支持精品演艺作品的创作和展演:

  (一)对2021年1月1日后首演且单个作品一年内演出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原创演艺作品(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戏曲,下同),可给予第一出品机构1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家出品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境外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进行境内首演的引进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10万元;对上一年度引进国家优秀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演出的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5万元。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香港艺术院团到前海合作区专场跨境演出的引进机构,可按每场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为准)且于2021年1月1日后进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可按正式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的5%给予运营机构支持,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鼓励设计师工作室集聚发展。获得国际国内重要设计奖项的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股50%以上的法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择优申请,不可重复享受。


       每家专业服务业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申请扶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2021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其中,专业服务业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发改产业〔2013〕468号)中的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

  2.2022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打印)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打印)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2022年度租金发票,如2022年度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7.2022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打印)

  8.2021年度纳税证明(打印)

  9.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10.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复印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1

第十一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2

第十二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3

第十二条第(一)款

1.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2.发起人所取得的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第十二条第(二)款

1.事务所章程,如事务所章程无体现合伙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合伙人情况说明(复印件);

2.合伙人所取得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第十二条第(三)款

1.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无体现发起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发起人情况说明(复印件);

2.发起人获得前海管理局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第十三条第(一)款

1.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外国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打印)。

7

第十三条第(二)款

1.行业商协会在香港合法注册为社会组织或在澳门合法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打印)。

8

第十四条

1.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会议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3.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打印);

4.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9

第十五条

1.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2.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3.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

10

第十六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11

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12

第十六条第(二)款

1.母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复印件);

2.母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

3.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打印)。

13

第十七条第(一)款

14

第十七条第(二)款

2021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15

第十八条

1.核心团队成员名字、身份证号、职务及分配方案(打印);

2.核心团队成员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16

第二十条第(一)款

1.电视剧简介及首播情况说明(打印);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3.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许可文件,与香港影视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复印件);

4.电视剧播出合同(复印件)。

17

第二十条第(二)款

1.电影简介及院线放映情况说明(打印);

2.如为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应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与香港电影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如为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影片,应提供股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与出品方签订的发行委托协议(复印件);

3.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电影放映合同(复印件);

5.票房收入证明材料(中国互联网专业电影数据平台实时数据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打印)。

18

第二十条第(三)款

1.影视作品简介(打印);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复印件);

4.与香港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协议(复印件)。

19

第二十一第(一)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复印件);

2.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3.影视作品获奖证明(复印件)。

20

第二十一第(二)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

2.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证明材料;

3.2021年度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21

第二十二第(一)款

1.演艺作品简介(打印);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商业演出合同、票房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5.作品原创证明文件(复印件);

6.第一出品方证明文件(复印件)。

22

第二十二第(二)款

1.演艺作品简介(打印);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5.如为国家优秀演艺作品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3

第二十二第(三)款

1.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2.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3.香港艺术院团资质材料(复印件);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打印)。

24

第二十三条

1.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上线运营时间及游戏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截图、游戏页面截图等,需办理公证);

3.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入发票、系统截图、银行往来凭证等(复印件)。

4.如为境内上线运营的游戏作品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25

第二十四条

获奖证明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

  3.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纸质件交前海e站通后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henhong1@qh.sz.gov.cn)。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27日。


申报流程

  (一)递交材料

  1.办理方式:线上预约,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2.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22号、23号窗口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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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企业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6620782413,0755-36668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