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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21 浏览量:32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18/2022-08-18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贸易物流发展支持

  1.以平台消费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的,按交易额的0.0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2.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交收金额的0.02%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3.企业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4. 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支持2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5.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6.鼓励企业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合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二、航运发展支持

  依照国际船舶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按7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对自然年度在“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上工作不少于183天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高级船员,予以2万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对其他船员予以5000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船员在船服务支持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在船名单以深圳海事局统计数据为准)。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以1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企业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企业管理的船舶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且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时间不短于3个月;

  (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具备自有邮轮(单艘邮轮总吨不低于1.8万吨,下同)运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邮轮航线运营资质证书与营运许可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邮轮企业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元;

  (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

  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开办支持。此类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予以10万元年度发展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在与航运服务企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

  企业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购买单价不超过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经事前报备,企业举办游艇展会等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企业新建游艇泊位,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商业发展支持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的,按其营业收入的0.06%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2.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2的,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已支持面积不可重复享受),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

  3.新开业的不同区域品牌首店,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国际奢侈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全球零售250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新开业的非首店商户及品牌,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商户,按具体类别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商户引入“香港本土品牌”,每个品牌支持5000元,最高30万元。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的商户,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业支持,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经营支持,连续支持12个月,每家商户最高100万元:

  (一)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60元/m2/月予以支持;

  (二)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40元/m2/月予以支持。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特定类别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商户,分别支持300万元、100万元;

  (二)零售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20000m2的,分别支持200万元、100万元;

  (三)品质书店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1000m2的,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四)健身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2000m2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

  (五)影院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3000m2的,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一)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二)签约合作品牌数量不少于30个;

  (三)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各类促消费商业活动,活动完成并经第三方专项审计的,活动主办机构或其授权的执行机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举办“前海购物节”等系列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举办符合深圳市商务局支持方向的专项商业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前海管理局每年可通过一定额度的消费券、数字人民币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消费、培育商业,优先支持港资机构或香港居民开设的零售业、餐饮业店铺等。

 

  四、其他支持

  (一)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以及经“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支持100万元;

  (三)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持80万元;

  (四)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支持50万元;

  (五)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支持20万元;

  (六)发布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支持10万元。

  联合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制定的,参照上述标准的50%对联合发起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予以支持。本款申请机构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

  2022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处、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入驻商贸物流产业载体且合同约定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可额外享受5%的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租金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每年最高2000万元贡献扶持:

  (一)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前款规定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

  核心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及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具体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时向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支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传资金发放回执。

  第四十四条申请第四十三条支持的核心团队成员应在第四十三条所述机构全职工作,与该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该机构签订1年以上派遣合同。

  在第四十三条所述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具体申报条件

  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个人。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扫描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扫描件

5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最新的租赁合同;

扫描件

租赁登记证书;

扫描件

申报前6个月的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

扫描件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扫描件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如为使用其他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扫描件

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扫描件

6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扫描件

7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8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扫描件

9

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扫描件

10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扫描件

11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扫描件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扫描件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扫描件

12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

13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根据情况确定

  备注:

  1、第二十六条中的个人申报主体,无需按上述基础材料清单提交,按分项材料清单提交即可;

  2、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机构申报主体,无需提交上述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5、6、8、9项材料;

  3、实际经营地面积不低于《办法》第五十二条(三)的要求;

  4、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三),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流程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