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龙岗区促进汽车消费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51 收藏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即2023年3月10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对通过龙岗区汽车经销企业购买小汽车,且在龙岗区保险机构购买车险的个人消费者(其中龙岗区汽车经销企业和保险机构须对龙岗区经济作出贡献),所购车辆是新车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购买单台小汽车新车购车发票金额(含税价)分档给予补贴。
第1档: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补贴5000元;
第2档:金额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补贴10000元;
第3档: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补贴15000元。
以上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一)申报人条件
通过龙岗区汽车经销企业购买小汽车,且在龙岗区保险机构购买车险的个人消费者。
(二)车辆购置条件
申报补贴的车辆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车辆必须是自本政策发布之日,即2023年3月10日(含)起至2023年3月31日(含)在龙岗区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汽车经销企业须对龙岗区经济作出贡献,详见附件1);
2、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车,必须是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小汽车或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9批及以前,以及政策实施期间新公布的批次)内,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车辆价格为10万元(含)以上(含税价);
4、在龙岗区内保险机构处购买车险(保险机构须对龙岗区经济作出贡献,详见附件2)。
注: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申报范围。
(一)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二)签署《龙岗区促进汽车消费措施购车补贴活动申领承诺书》(附件3);
(三)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四)购车合同或同等效力文件;
(五)新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六)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七)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
注:发票、合同时间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即2023年3月10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且合同时间须在发票开具当天或之前;行驶证注册时间须在2023年3月10日(含)至2023年4月30日(含)期间。
以上纸质材料以A4纸型打印,加盖销售企业公章及骑缝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由汽车经销企业整理购车消费者相关资料并集中申报至委托单位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