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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中央资金(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费资助事项)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17/2023-07-28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对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专项授信担保(免除保证金)开展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支付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1%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企业未实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或因企业违约,银行对企业远期合约进行强制(反向)平仓交易的,均不在本资助事项范围内。

扶持领域

  鼓励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基于实需原则开展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企业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专项授信担保免除保证金并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资助。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力促我市外贸保稳提质。

具体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中小微外贸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鉴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担保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专项担保,以综合授信担保替换保证金模式在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实际支付了担保费用。

  3.申报企业应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综合授信担保,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到期日。

  4.申报企业应与银行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协议书或合同,为确定信用额度可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或资金交易额度合同),或在业务协议中约定授信额度和期限,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署委托保证合同。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费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企业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书或合同(且协议书或合同约定授信应包含远期结售汇业务);申报企业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2.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核实。

  (1)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提供由银行确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台账,内容应包括申报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授信额度、首笔金额及起始日、最后一笔金额及到期日等信息,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2)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提交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融资担保机构公章。

  (3)如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书或合同中约定授信未明确包含远期结售汇业务,融资担保机构会同银行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7月28日17:45;

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2470、88916837;系统

  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