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企业(单位)和示范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量:3 收藏
(一)示范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1.截至2023年12月底,在我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省内正在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00平方米。
2.企业(单位)信用良好。
3.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示范企业(单位):“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已纳入我省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广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表》的项目,并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具有一定规模,新建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改建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3.承诺新建类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改建类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4.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示范项目:
(1)以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为主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2)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的项目;
(3)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于2023年12月20日前
(一)提出申报。申报示范企业(单位),由该企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提出申报;申报示范项目,由项目土地(房屋)权属人或建设运营管理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提出申报。申报主体根据所要申报的示范企业(单位)或示范项目类型,按照附件1-4对应填写申报表和申报说明,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Word和PDF)。
(二)审查公示。经过地方和省厅审查、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示范企业(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联系人及邮寄地址:1.市场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张工,0755-23994556,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楼918室;
2.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李工,0755-83788981,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楼92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