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3 收藏
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奖励
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且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保险费项目
单个企业最多可以申报3个不同试点险种的保险费资助,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促进文化消费项目申报指南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
按年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租金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36个月)。已获得市级房租配套补贴满3年的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商铺类用房不享受本资助计划补贴(商铺和办公场地混同,无法区分核定,或在合同、发票上未单独体现各自租赁情况的,请勿申报)。因本申报需对企业实际办公情况进行现场核定,至申报时已搬离园区的企业请勿申报。
深圳市文化企业境外参展资助
主要对文化企业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奖励
(一)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上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当规模。
保险费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且在深圳市注册(见附件)。
(三)投保的险种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险种(见附件)。
(四)保险于2023年购买且保费已实际支付,保险费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五)投保对象须为申报单位自身业务及其工作人员。
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业态创新。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2021-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该项资助须考察企业近3年成长持续性,2021年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暂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五)近3年内(2021-2023年)没有获评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促进文化消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须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文化消费推广促进活动(针对单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纯线上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已于2023年完成,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注册日期距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满1年)。
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注册日期距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满1年)。
深圳市文化企业境外参展资助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展的展会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境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在2023年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申报截止时间4月22日18:00。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5-25985672,QQ:113132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