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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3-30 关注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五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四)配合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遵守以下事项: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二)从接到评审通知到审定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

  (三)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专家评审工作的关系,不得无故请假;

  (四)对评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评审会结束后所有材料交回。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评审项目需求,选取专家,成立专家小组。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市相关规定制定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