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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7-04-07 关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加快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推进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管理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加快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的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给我市、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的管理细则,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使用计划,发布年度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使用计划,复核资金支持方案及办理资金拨付,合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向财政部和商务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合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商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商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建设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商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商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项目。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第十条 对符合资助的项目采用事后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第四章 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资助重点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为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所开展的以下服务项目:

  (一)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风险防控;

  (二)跨境电商产品溯源服务,质量监控服务;

  (三)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服务;

  (四)跨境电商可信交易保障服务;

  (五)跨境电商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及服务、电子合同管理、统计监测服务;

  (七)跨境电商会员企业管理、品牌管理及全球推广服务等。

  第十二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资助标准为对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资助方式为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际支出内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重点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资助标准为对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资助方式为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际支出内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建设项目资助重点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开展的跨境供应链服务创新、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公共仓储设施信息化及整体解决方案等项目;

  (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智能分拣设施、监管设施等项目;

  (三)产业园区为服务好跨境电子商务开展的信息化解决方案项目;

  (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注:交易、支付、仓储、物流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资助标准为对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资助方式为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际支出内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第十五条 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项目资助重点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而开展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系统优化,营销服务体系构建、国际标准认证等项目。

  注:交易、支付、仓储、物流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资助标准为对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资助方式为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际支出内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当年支持内容、支持重点、支持比例等。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指南,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采取批次受理、集中办理方式接受申请。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开展或委托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整理、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工作,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上述程序办理,并编制扶持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所编扶持计划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市经贸信息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文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经贸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已取得的项目资金,5年内禁止申请本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如未认真履行职责,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的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的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