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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11-29 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10〕194号)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此项政策。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加的、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学术水平,按一定时间间隔规范化、系列化召开的国际会议,以及由国家级学术机构面向全国召开的专业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国家级学术会议)。

  第五条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

  第七条 学术研修津贴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根据会议类型和参会类型,执行不同标准:

  (一)参加国际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津贴2万元;收录论文的,津贴1万元。

  (二)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津贴1万元;收录论文的,津贴0.5万元。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并核准,每年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津贴程序如下: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结束学术研修活动后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正反面打印附条形码的申请表);

  2.学术活动邀请函(或出席活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4.学术研修活动举办地在国(境)外的,需提供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验原件),因公出国(境)的,还需提供《深圳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验原件)。学术研修活动举办地在国内的,需提供往返交通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需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之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及外网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受理材料需咨询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研修津贴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函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津贴;对审核不符合研修津贴奖励条件的,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入选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申请;所在单位对虚假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学术研修津贴申请。

  第十一条 评估学术研修类别及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的费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