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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一份近期可申报的项目表,来瓜分5000万

发表于:2019-02-18 关注 

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鼓励港澳地区高校院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或独立申报;欢迎全国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过程按照相关规定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与省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到广东注册落户或团队加入广东省内单位、科研成果向广东单位转移转化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


  (二)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优先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申报项目。牵头申报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企业加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不少于70%。

  涉及前沿性、公益性和公共性较强的项目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申报,但应有企业参与,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自筹经费主要由企业出资)。


  (三)项目应依托有优势的创新单位,加强资源统筹和要素整合,集中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总体不受限项约束,但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同一专项(重大、重点)中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


  (四)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防止拉本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五)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6.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存在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的行为。


  (七)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八)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项目内容:

  专题一:高端通用芯片设计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

  专题二:新一代卫星通信与北斗全球系统导航核心芯片研发与产业化

  专题三:物联网芯片优化升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

  专题四:大型装置中高性能电子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

  专题五:芯片制造设备核心部件研发及制造

  专题六:高端芯片可靠性与可信任性评价分析关键技术


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创新主体,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鼓励港澳地区高校院所作为牵头单位或独立申报;欢迎全国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过程按照相关规定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联合相关优势单位进行申报。

  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一般不少于70%。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与省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中管理;入库的项目在满足吸纳广东单位参与到项目研发中(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30%)、在广东注册落户或团队加入广东省内单位、科研成果向广东单位转移转化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二) 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服务内容

  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租金减免。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产业用房,与市投资控股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财富》中国 500强企业;

  (二)境内外上市企业,或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企业;

  (三)留学人员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四)单位相关负责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五)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六)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七)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平台的认定或资助;

  (九)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

  (十)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十一)市政府支持的对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以电池、电控、电机、充电设备、直流变换器等关键零部件材料、制造和装备。重点支持电动车用大功率IGBT芯片及碳化硅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芯片模块等关键零部件,车载储氢系统以及氢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先进核能

  核电站及其配套技术及设备。重点支持先进核燃料技术攻关,三代核电装备集成设计提升,四代堆、小型堆关键技术研发,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艺研究;核辐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三)高效储能

  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储能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和回收技术研究,储能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和模拟仿真。重点支持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四)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先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智慧能源

  智能电网等智慧能源技术及装备。

  (六)高效节能

  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技术和装备。

  (七)先进环保

  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

  (八)资源循环利用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及海水淡化等技术和装备。


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股权机构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


  (二)产业化融资贴息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最长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按照“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六)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方式扶持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以及项目所属领域、技术先进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库。合作金融机构向库内项目提供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