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7年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项目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5〕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我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在资金总数限制下,通过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资助项目。
支持标准:1、在市内新建粮食储存仓库,仓容量为2500至5000吨(含5000)的,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仓容量为5000吨以上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在市内租赁粮食仓库,租赁期3年以上(含)且仓容量为2500吨以上(含)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必要时)、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粮食流通企业(承担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
(二)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项目完成时间或租赁开始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五)2015-2016年连续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四、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咨询电话:23601100、23601101、82048676、88101173(技术支持),88101563(业务咨询)。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
六、审批程序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