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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

发表于:2020-03-27 关注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光工信〔2020〕7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7日


  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高质量发展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若干措施。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提升经济效益的方向、方式和标准。

  (一)“小升规”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是指上述企业在纳入光明区统计数据库前,未在我市任何地方纳入统计数据库,且未曾在我国任何地方的统计数据库中退库。)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二)高管团队激励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高管团队。(此处企业高管是指公司的副总监以上成员、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遵纪守法,且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2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工业增加值增量的计算按增加值可比价计算)。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资助金额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第六条 支持企业转换发展动力引擎的方向、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上市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拟在境内首发上市、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上述股改和材料受理资助仅适用于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不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股改和材料受理资助的,可同时获得资助,不受“就高原则”约束。材料受理资助仅资助1次,企业获取资助后,如材料被证监会退回并再次提交受理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技术改造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增加值率的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下工业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增加值率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规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三)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服务包括为光明区企业提供的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市级资助50%配套,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平台地方财力贡献。

  第七条 支持高质量发展空间的方向、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工业厂房建设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调整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构成比例的城市更新重建类项目。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新型工业用地(M0)采用一级工业区块线厂房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二)专业化特色园区建设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经备案的专业化特色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经备案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且产业聚集度达4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对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0亿元以上(含)、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专业化特色园区备案资质每3年复核一次。资助金额不考虑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

  (1)专业化特色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进行适当集中布局、合理分工协作,以优势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的专业化特色工业园区。

  (2)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3)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三)“散乱污危”企业清退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主动清退“散乱污危”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主动清退“散乱污危”企业的园区,按实际清退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考虑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的方向、方式和标准。

  (一)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

  (1)事后资助,向经批准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49%给予资助(保费金额以发票为准),最高扶持上限为300万元。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2)事前资助,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并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3)事前资助,上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亿美元(不含)以下,有开展新兴市场出口业务,并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的中型企业,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二)参与经贸会展活动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主办及参加光明区年度国内外经贸会展计划内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支持方式和标准:

  (1)事后资助,企业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对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给予50%的资助。

  (2)事后资助,企业自行参加光明区年度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对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

  (3)事后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结合光明区年度活动计划主办光明区专场活动,或承办光明区政府组团的经贸会展活动,对其展览服务费、团费、活动服务费等费用给予50%的资助。年度内给予单家企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光明缴交的地方财力贡献。年度内给予单家行业组织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三)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开展经区备案助力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的服务活动的行业组织。

  2.支持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促进光明区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组织,开展经区备案助力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的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活动费用包括实施活动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制作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优先办理资助申请。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 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该条件不适用于行业组织,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的企业只要求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对统计地不做要求;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小升规”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2.至申请时间,企业持续纳统一年以上,且仍在库纳统;

  3.按时填报统计报表,3次及3次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报表的,取消奖励的申请资格。

  (二)高管团队激励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正常申报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至申请时间,企业仍在库纳统;或者经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三)企业上市资助项目。

  1.在光明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市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证监会审委会后上市前);

  2.计划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行上市辅导并向境内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或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完成上市;

  3.企业须在股改、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境外上市完成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四)技术改造资助项目。

  1.项目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企业已完成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并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填报。

  (五)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项目。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提供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2.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3.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4.获得市级扶持资助。

  (六)企业工业厂房建设资助项目。城市更新重建类项目存在新型工业用地(M0)采用一级工业区块线厂房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的情形,且项目已竣工。

  (七)专业化特色园区建设资助项目。专业化特色园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有关规定认证并备案,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且产业聚集度达40%以上;或者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对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0亿元以上(含)、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特色园区。

  (八)“散乱污危”企业清退资助项目。

  1.申报单位主动开展“散乱污危”企业清退工作,清退的企业应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当年发布的光明区“散乱污危”类重点企业名录内;

  2.申报单位积极落实《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1号)要求,按规定开展信息填报、入园企业核查、出租、“散乱污危”企业清退、防止优质企业外迁。

  (九)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资助项目。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发票的开票时间应当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十)参与经贸会展活动资助项目。

  1.企业要求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组织要求注册地在深圳市,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获得民政部门5A以上评估等级;

  2.资助范围为已纳入光明区年度展会计划的国内外展。

  (十一)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资助项目。

  1.注册地在光明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获得民政部门5A以上评估等级;

  2.资助范围为已纳入光明区同意备案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社会公示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后根据需要向相关职能、执法部门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核查,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各资助项目具体流程如下:

  1.“小升规”企业培育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2.高管团队激励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地方财力贡献、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3.企业上市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4.技术改造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纳统情况、地方财力贡献、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5.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项目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6.企业工业厂房建设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征求区城市更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7.专业化特色园区建设资助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8.“散乱污危”企业清退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9.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税地、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10.参与经贸会展活动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区政府年度招商推介活动计划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11.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资助项目。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结合区政府备案的相关活动计划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资助名单。

  (三)程序审定。

  1.核准类项目:指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同时满足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三个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评审类项目: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只适用于技术改造、企业工业厂房建设项目)。

  (1)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四)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方面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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