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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降低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用资金由市级产业专项资金划拨,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获得深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贴息支持。
第五条 贴息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持对象应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支持对象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四)原则上支持对象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各部门财政贴息。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同一支持对象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计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贴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补贴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贴息项目应获补贴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七条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的各银行机构按月统计数据,制作贷款贴息明细表;
(二)各银行机构在2020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明细表报深圳银保监局审核,通过审核后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规定将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下达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将应补贴资金拨给各银行机构,各银行机构再按月将贴息资金分拨至支持对象账户,保存收据和回单;
(五)各银行机构在贴息项目实施结束后,将拨款明细以及相应收款凭证交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有误的则由相关责任银行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银行机构对贴息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银保监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