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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于:2017-03-08 关注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转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银行机构向深圳市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由财政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注册地在深圳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拥有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借款人以完整、有效、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质押登记的法律手续完备;

  (三)放款银行依法设立,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守法经营2年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贷款合同条款应当合法、完备,应明确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五)在申请坏账补偿前,放款银行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尽职向借款人追偿贷款,并履行完银行内部的坏账确认手续。

  第五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标准:

  (一)同一笔贷款,质押物全部属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给予银行实际坏账损失的50%、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坏账补偿;

  (二)同一笔贷款,质押物除包含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包含其它财产担保的,给予银行实际坏账损失的20%、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坏账补偿。

  银行的实际坏账损失以银行履行贷款追偿的尽职义务后借款人实际未能偿还的贷款金额为准。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坏账补偿。

  第七条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确定为坏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按本操作规程提出申请。

  第八条 坏账补偿由放款银行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放款银行在申请第一笔坏账补偿之前,应将银行机构的基本资料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银行机构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 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承诺书。

  第十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坏账补偿申报指南》,每年一次成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补偿业务。

  第十一条 银行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坏账补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坏账补偿申请书》;

  (二)坏账确认证明文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出质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五)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商标权出质的应当提交《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银行尽职追偿贷款等其他证明材料。

  银行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提交的坏账补偿申请材料予以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并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坏账补偿的银行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企业、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不超过4家,每家资助100万元。

  第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满2年(含2年)以上,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拥有1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关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

  (三)能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贯标、仲裁、信息分析等基本公共服务,具备开展专利保险、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评议、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方面的能力;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任务的单位,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提供知识产权在线公共服务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机构建设、人员名单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四)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贯标、咨询、仲裁、信息分析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评议、实施专利导航、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五)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评审程序:

  (一)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拟定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资金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有关的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